案例回放:
2008年10月份,東北某市51名游客來煙臺威海地區(qū)旅游。在威海市內,旅游車因手續(xù)問題被當地交通稽查部門暫扣,旅行社又臨時借調一輛旅游車來繼續(xù)保障游客的行程。旅游觀光結束準備返回煙臺時,游客派出代表以旅游車輛被扣耽誤行程為由,要求旅行社給予最低500元的經濟賠償,否則拒不上車返程。經組團社、地接社、游客三方多次協(xié)商后,先后有39名游客接受了100元補償,并順利返回煙臺乘船去了大連。剩余12名游客因對答復不滿,堅持索要500元的賠償,當晚在旅游車上滯留一夜,導游一直陪伴在左右。第二天,12名游客自行乘車到煙臺上訪。
處理結果:
經旅游質監(jiān)部門出面調解,并與組團社及所在地旅游質監(jiān)部門進行了溝通,煙臺旅行社為游客承擔了部分車船費用,但最終還是僅給予了100元補償,并打車送游客到碼頭讓其自行乘船到大連。因維權過度,這12名游客不僅沒達到最初的目的,反而耽擱了去大連的旅游行程。
案件分析:
近年來,游客的維權意識明顯增強,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利益,但也受經濟利益驅動和個人私心膨脹,受到一點利益損失就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。游客外出旅游發(fā)生糾紛時,應當在保存證據的情況下,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,一定要保持理智,絕不能以個人利益受到侵害就獅子大開口,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,切忌采取“罷游、罷住、罷行”等過激行為,隨意擴大事態(tài),給自己和對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。發(fā)生旅游糾紛后,游客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導游及地接導游溝通,或與組團社聯系要求解決問題。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,持收集好的證據,向旅游質監(jiān)部門投訴,必要時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。旅游行程中發(fā)生的服務質量糾紛,投訴時效為90天。(來源:《中國旅游報》)